第九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应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