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开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调处理跨区、跨省污染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