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1万元以下罚款;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5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