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1万元以下罚款;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5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污染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