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省外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押和封存,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移方和接受方分别给予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费用由转移方和接受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