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加倍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