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不进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的1至3倍处以罚款。环境影响评价失误的,责令退回环境影响评价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