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逐步建立省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资金来源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拨给、从排污费中提取、国内外捐赠、其他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来源。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