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逐步建立省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资金来源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拨给、从排污费中提取、国内外捐赠、其他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来源。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