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应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准开工生产。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对原有相关的污染同时进行治理。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