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