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