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建筑的毗邻区域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摊位、限高和限宽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