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禁止堆放蜡烛、灯油、供香等易燃可燃宗教活动用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