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十七条已修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确需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