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