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