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黎苗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黎苗医药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黎苗医药服务资源,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黎苗医药管理与服务工作,对黎苗医药自然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黎苗医药自然资源数据库,并按照需要保护的范围、品种、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黎苗医药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确有成效医技医术的总结和存档。
自治县宣传、医疗保障、旅游文化、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黎苗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