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县从事黎苗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苗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苗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黎苗医药是黎族苗族医药的统称,是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苗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苗医药理论体系、知识以及历史传承;

(二)黎苗医药材自然资源,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黎苗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储存等方法、技术;

(三)黎苗医药饮片、成药制剂研发、制作加工、储存的方法、技术;

(四)黎苗医药的预防、诊疗、保健、康复的方法、技术及其器械、器具;

(五)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论文、专著、文献等;

(六)黎苗医药熏蒸、药浴、温泉泡浴等疗法;

(七)其他使用黎苗医药的方法、技术。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