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二章 标准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根据“景德镇制”陶瓷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景德镇制”陶瓷系列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开,保障“景德镇制”陶瓷工艺和特定质量。“景德镇制”陶瓷系列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陶瓷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