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景德镇制”陶瓷保护,规范“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保障景德镇陶瓷产品独特品质,维护景德镇陶瓷声誉,促进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