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取得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