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文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