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执法主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