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