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码头经营者对码头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