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