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