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数字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