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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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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通投诉、检举、举报电话或者平台,及时处理回应投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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