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通投诉、检举、举报电话或者平台,及时处理回应投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