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规定开展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活动,依托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普法示范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和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