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因受灾害性天气影响,遇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道路交通和水路客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及码头和港口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