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台风等对本市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的气候特征分析和气候预测研究,开展气候风险区划。

气候风险区划成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暴雪、干旱、高温、低温、雷电、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时空分布规律、风险等级及其风险变化趋势等内容。

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应当结合气象数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科学设置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