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