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该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