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