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在十五日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