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高新区内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推进昌吉市与高新区联动执法、联合执法。

除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以及特殊紧急事项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