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以及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