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