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