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引导服务机制,提高风险补偿率和担保资源利用效率。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