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高新区应当依据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指标利用和开发建设。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