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依据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指标利用和开发建设。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