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