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完成。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