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实施过程中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