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检查监督条例实施情况。

条例施行一年后,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报告条例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