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检查监督条例实施情况。条例施行一年后,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报告条例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