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自治条例草案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单行条例草案一般由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由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条例,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起草部门(机构)未能按照计划完成条例草案起草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原因和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