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未向会员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给行业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