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四章 行业协会职能第四十三条有效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一)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三)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五)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六)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七)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八)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