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