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等供水经营企业。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